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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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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生产许证

发布时间:2022-7-30阅读:6946


《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今年101日正式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方面表示,过渡期结束后,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上市销售。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各电子烟品牌加紧研发生产向国标靠拢的新型烟草味电子烟相关产品。

国内电子烟监管细则逐步落地,行业政策明晰,我国电子烟产业正式进入有章可循的规范发展新时代。短期,政策窗口期有助于产业各环节平稳过渡;长期看,伴随不合格产品及产能出清,将促进市场份额集中,利好生产、品牌等各环节优势头部企业。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办理(附申请材料清单)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投资主体信息表。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公司章程。

4.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产销等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产销统计表。

5.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相关材料(品牌持有企业不包含该项)。

1)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等权属材料或者租赁协议;

2)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的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

3)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材料,包括: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生产能力测算报告及说明材料(包括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生产人数、劳动生产率、工艺流程、制程/线能力、有效作业率等),主要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的说明材料(对生产过程、在制品、产品分别说明),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说明材料(包括检测指标、检验制度及实施情况、产品合格证等),生产过程及产品执行相关标准的说明材料(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宣贯执行的制度和实施情况)。

6.经办人的授权证明: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材料: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

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材料;

从事雾化物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近三年电子烟用烟碱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采购总量(千克),采购批/次供应商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千克)、来源信息(进口国/国内生产)、纯度信息(质量分数百分比)。

许可范围选择出口的申请人应提交过往三年的报关单等说明出口业务及规模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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