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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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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11-1阅读:400

第二次简化

9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制度变革。《决议》明确,在近年来大幅压减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基础上,2019年再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触及安全、健康、环保的产品,推动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经调整,继续施行许可证办理的产品由24类减少至10类。

《决议》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分要督促企业严格实行主体职责,强化信誉监管和约束手法,对以欺骗手法取得出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研讨建立质量追溯系统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歹意违法行为严惩重罚。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办理职责,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决议》强调,要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继续施行出产许可证办理的产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查看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揭露”监管为手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查看,对问题线索企业施行飞行查看。二是对取消出产许可证办理的产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法,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取消出产许可证办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添加抽查频次,依法及时揭露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充分发挥职业监管、社会监督效果。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规范,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成果的主体职责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职责,鼓励相关职业、用户采信认证成果。

《决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分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职责,推动构建以规范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办理系统,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次简化

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议》。

《决议》提出,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将4类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商场监督办理部分)。经过本次变革,施行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的产品,将38类压减至24类。

《决议》明确,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安排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请求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商场监督办理部分)施行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请求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收取出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出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请求许可证或请求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决议》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分要扎实推动压减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各项工作。加大企业承诺公示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力度,强化信誉监督和约束手法,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职责,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出产许可证。对取消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触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规范、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建立品牌、拓展商场。要对标世界先进规范,推动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安排的效果,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保留工业产品出产许可证办理的产品,要完善规范系统,发挥职业监管优势,强化“谁审批、谁监管”职责,动态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适时压减目录、下放审批权限或转为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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